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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下來的商標可以轉讓嗎?

我從八月份已申請的商標已核可下來,要請我再繳核發費用, 如果我不想再繳是否就無效.
我可以轉讓嗎?或賣給別人用可以嗎? 我不想白白浪費之前所付的錢,是否有人可以幫我解決這類問題??

我先簡單說一下(後面順便附上條文,均為商標法上之規定)
就商標申請的流程
審核-->核准-->繳註冊費-->公告註冊-->核發註冊證
└>未繳納-->審定失效
http://www.tipo.gov.tw/trademark/trademark_process.asp這是完整的流程圖(智慧財產局網站)
**就算繳納了註冊費仍然還有"3個月"可以讓"任何人"申請"異議"或評定(五年內甚至無期限)申請評定資格就有限制,不是任何人可以申請評定
至於被申請異議或評定的原因就五花八門了

所以要拿到註冊證才算是真的完成註冊
審核通過仍有一定的風險存在(即使拿到依然有一定風險被異議或評定,最嚴重是撤銷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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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繳規費會怎樣?
會「屆期未繳費者,不予註冊公告,原核准審定,失其效力。」

“轉讓”(這個字眼有點不明確)-->跟賣掉的意思很像
商標法上有授權跟移轉兩種方法
授權(你還是商標權人,只是被授權人有使用商標的權利,這就看你簽的契約了)或移轉(這就是所謂的賣掉,你就不再是商標權人)

所以不管是要授權收權利金或移轉(大概也就是所謂賣掉)都是可行的方式,差別在於契約簽訂的內容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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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之情形者,任何人得自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得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務之。
異議應就每一註冊商標各別申請之。

第50條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之情形者,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
商標註冊前,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於註冊後經法院判決侵害確定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51條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款至第十七款或第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之情形,自註冊公告之日起滿五年者,不得申請或提請評定。
前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於其判決確定之日起滿五年者,不得申請或提請評定。
商標之註冊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情形係屬惡意者,不受第一項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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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商標註冊申請案經審查無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應予核准審定。
經核准審定之商標,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始予註冊公告,並發給商標註冊證;屆期未繳費者,不予註冊公告,原核准審定,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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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使用其商標。
前項授權,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被授權人經商標權人同意,再授權他人使用者,亦同。
授權登記後,商標權移轉者,其授權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被授權人應於其商品、包裝、容器上或營業上之物品、文書,為明顯易於辨識之商標授權標示;如標示顯有困難者,得於營業場所或其他相關物品上為授權標示。

第34條 被授權人違反前條第四項規定,經商標專責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應廢止其授權登記。
商標授權期間屆滿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檢附相關證據,申請廢止商標授權登記:
一、商標權人及被授權人雙方同意終止者。其經再授權者,亦同。
二、授權契約明定,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得任意終止授權關係,經當事人聲明終止者。
三、商標權人以被授權人違反授權契約約定,通知被授權人解除或終止授權契約,而被授權人無異議者

第35條 商標權之移轉,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36條 移轉商標權之結果,有二以上之商標權人使用相同商標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或使用近似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
誤認之虞者,各商標權人使用時應附加適當區別標示。

條文有點多,但是看看知道也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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